根据财税【2017】39号文件精神,我校教职员工(包括正式聘用人员)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,允许在当年(月)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,扣除限额为2400元/年(200元/月)。
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,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,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。
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,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。
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、真实性和有效性,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“一人一单一码”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效验后,下发给保险公司,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。
至于购买什么样的保险可以获得税优识别码,这个很复杂,请根据个人需要咨询各大保险公司。
附件:财税【2017】39号文件
供稿:财务科